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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3-10-08 浏览量:

学校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20132014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认定对象

2013级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因家庭受灾、发生变故或因其他原因未建档的往届学生。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确定“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学生,构建“郧阳师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认定标准

1)特别困难:孤儿,没有或仅有少量遗产;单亲且缺乏经济来源者;父、母重度残疾或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常年治疗费用较高,且缺乏经济来源者;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灾祸且缺乏经济来源者。

2)困难:单亲,父亲或母亲有一定经济收入;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人或学龄人口多,经济负担重;低保户。

3)一般困难:每月生活费基本有保障,但家庭收入不能足额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者。

3.不得认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旷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4.认定比例

原则上控制在各系学生总人数的30%左右。其中特别困难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6%7% ,困难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10%左右,一般困难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13%14%

5.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督导、审核。教学系成立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评议的全面工作。

2)以班为单位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普通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二、学生须提交的材料

学生须提交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困难证明)及“郧阳师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表中学生陈述认定申请理由应尽量详细,若有孤残、低保或重大疾病等情况还应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三、工作安排

1.10915日,教学系宣传部署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学生进行广泛宣传。于1015将本系认定评议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组名单予以公示,并将名单及各班级认定时间地点安排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将到各班调研,及时解决认定评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10月1610月23,教学系组织学生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各班级评议认定困难学生。

3.10241030,各教学系认定、审核,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名单及困难等次并予以公示,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1031将“郧阳师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表(电子档)及年度认定工作调研报告(含认定工作总结、孤残、单亲人数、各等次困难学生比例分析及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工作小组要加强督导检查,结合两访两创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2.广泛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党和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并采取合适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励志、成才等方面的教育。

3.严格评审,公开透明。各教学系可采取走访调查、学生谈话、电话核实其困难证明出具单位等方式核实调查学生家庭困难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和责任制。紧扣条件、严格标准,实事求是。

4.信息材料报送要及时,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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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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